教育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本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 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 本府,本府得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