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使用活動中心之手續如下:
  一、本府、區公所、里辦公處或社區發展協會等因公務或辦理各項活動
      時,應於五日前通知管理單位免費使用。
  二、其他機關、一般民眾、社團或財團法人應填具使用申請表,於五日
  前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管理單位核准並繳清費用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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