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活動中心之手續如下: 一、本府、區公所、里辦公處或社區發展協會等因公務或辦理各項活動 時,應於五日前通知管理單位免費使用。 二、其他機關、一般民眾、社團或財團法人應填具使用申請表,於五日 前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管理單位核准並繳清費用後,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