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31日

條文關聯

  依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向本府公共工程處申請提評審會評審者,得由起造
  人檢具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單獨申請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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