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少年之寄養費,應由兒童、少年之扶養義務人負擔。但本府
得視其經濟狀況予以補助,其標準如下:
一、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二
倍者,補助三分之二。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二倍
以上、未達二點五倍者,補助二分之一。
屬緊急安置之兒童、少年寄養費,先由本府負擔,認有續予寄養安置之
必要者,得移請兒童、少年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負責處理。
兒童、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或監護人負擔之寄養費用,應按月繳交本府或
其受託單位以代收代付方式轉付寄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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