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
  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