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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 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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