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0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7月 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工建字第0990038099號令修正公 布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主管機關或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為避免緊急危難或有其他維護公共安全之
  必要而有查核本市空地或空屋之維護管理情形者,經通知所有權人、管
  理人或使用人後,得會同警員或里長逕行進入空地或空屋內勘查,所有
  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配合,並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為防止病媒源孳生或傳染病發生而認有進入本市空地或空屋內從事勘查
  或防疫工作之必要者,本府衛生局或相關人員應會同警員或里長逕行進
  入從事勘查或防疫工作,不受前項事先通知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