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儲訓及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現職校長任期屆滿未獲遴聘或自願回任教師者,其具有教師資格者,由
  本局分發學校任教;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
  師者,本局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
      轉任他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