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於重大之公共工程餘土處理,得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隨時督導考核
  ,督導考核作業由本府另定之。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未依督導考核結果立
  即改善者,應負行政責任。
  工程主辦機關或承攬廠商未依報備地點處理餘土或未善盡清除及回復原
  狀之責任者,應依採購契約相關規定處罰承攬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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