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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地價提前繳納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繳清地價之耕地移轉為建築使用時,應選用低等則之耕地,並儘先選用 地,其建築面積以所必需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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