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承領人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撤銷其承領, 收回土地 ,所繳地價不予發還: 一、冒名頂替矇請承領者。 二、非自為耕作者。 三、違反規定私自移轉者。 四、無合法原因而欠繳地價或土地稅者。 五、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