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公地承領人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撤銷其承領, 收回土地
  ,所繳地價不予發還:
  一、冒名頂替矇請承領者。
  二、非自為耕作者。
  三、違反規定私自移轉者。
  四、無合法原因而欠繳地價或土地稅者。
  五、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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