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土地地籍整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申請案所檢附之證明書,其證明人於申請登記時,應具有
  完全之行為能力,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但證明人如為前條之關係人而無完全之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
  出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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