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申請案所檢附之證明書,其證明人於申請登記時,應具有 完全之行為能力,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但證明人如為前條之關係人而無完全之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 出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