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地籍原圖圖廓外,應繪註下列各款:
一、縱二公分、橫二點五公分之接圖表。
二、圖號。
三、行政區域名稱。
四、測量開始及完成日期。
五、測量及檢查者姓名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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