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工作人員除符合
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護理人員: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
    理師證書或護士證書。
二、行政人員:高中(職)畢業,並具相關工作經驗。
三、相關專業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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