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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五十二條
送請用印文稿,原稿稿面免蓋機關印信,由監印人員於稿面「監印」欄 ,蓋帶有年、月、日、時之「已用印信」章戳,並在公文末頁左下方蓋 監印人員名章。 前項文稿未蓋校對章者,不得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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