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左列各款情形,不發印信:
  一、臨時機構設立為時甚暫者。
  二、學術研究或講習機構,規模甚小者。
  三、組織規程未經上級核准備案者。
  四、無獨立組織規程者。
  五、機關首長係屬兼任,編製表未列職等者。
  前項第五款之機構,必須用印時,得借用主管機關印信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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