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款情形,不發印信: 一、臨時機構設立為時甚暫者。 二、學術研究或講習機構,規模甚小者。 三、組織規程未經上級核准備案者。 四、無獨立組織規程者。 五、機關首長係屬兼任,編製表未列職等者。 前項第五款之機構,必須用印時,得借用主管機關印信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