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條文關聯

登記機關依前二條規定辦理登記後,應就其約定、決定或法院裁定之文件
複印裝訂成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提供閱覽
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
,準用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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