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內部第二層級主管(科、室、組)及第三層級主管(課、股)依
  分層負責規定,認有應用職章對外行文者,得依印信條例第六條有關製
  發職章規定,報請製發職章,並依據各該機關組織編制規定職等範圍之
  起始職等,在五職等以下者,比照委任,六至九職等比照薦任,依印信
  條例附式所定委級及薦級刊製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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