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因業務需增刻職名章,其規定如左: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職名章得視業實務際需要增刻一至三顆為限,並以
      「甲」「乙」「丙」字樣區別之。
  二、一級單位主管職名章,其單位組織編制設有核稿人員或確因業務需
      要者,得增刻一至二顆為限,並以「甲」「乙」字樣區別之。
  前項增刻職名章,均應委託專人保管使用,並同負行政與法律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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