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少輔會應每年編製年度工作報告,依所在直轄市、縣(市)之特性及需求
,辦理下列項目:
一、個案輔導基本資料、服務內容、輔導措施種類、後續追蹤與結案情形
    統計及分析。
二、辦理曝險少年預防活動次數及服務人數。
三、社工、心理、教育、家庭教育與其他相關專業人力聘用率、流動率及
    人員訓練內容。
四、府級或特定議題跨網絡合作聯繫會議或個案研討會議。
五、少年輔導相關研究或實務報告、政策建議、宣導內容。
年度工作報告應依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經翌年第一次委員會議討論
通過後,報內政部備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年度工作報告之編製。
二、第一項規定年度工作報告應包含內容;年度工作報告為直轄市、縣(
    市)政府對少輔會之正式考核及業務盤點,並就當地少年輔導業務推
    動策略及少輔會組織為適當之調整,說明如下:
    (一)第二款所稱活動指與第六條第八款規定相關之活動。
    (二)第四款所定會議包含第二條第二款之召集聯繫會議,督導及協
          調少年輔導事項,及未載明於第二條規定之其他聯繫合作活動
          ,如應邀參加會議、接受諮詢提供輔導建議等。少輔會與少年
          法院間之聯繫,除包括前揭情形外,亦含向法院提出案件處理
          請求、法院請少輔會協助輔導少年觸法行為或通知少輔會處理
          曝險行為等。
三、第二項定明年度工作報告之編製時程,經翌年第一次委員會議討論通
    過後,報內政部備查,內政部並得與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就
    其業務範圍通盤檢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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