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至遲應於一百十四年四月
三十日以前公告,考量繪製作業方式宜儘速發布,以利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前知悉,然復斟酌尚須配合國土計畫法其他相關子法規訂定,爰本
辦法先行發布,惟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俾符法制及實際作業
需求。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