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至遲應於一百十四年四月 三十日以前公告,考量繪製作業方式宜儘速發布,以利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前知悉,然復斟酌尚須配合國土計畫法其他相關子法規訂定,爰本 辦法先行發布,惟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俾符法制及實際作業 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