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
  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大陸地區產業科技
  人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科技活動核定停留期間逾四個月者,與大
  陸地區藝文專業人士乙類來臺傳習、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
  表隊培訓核定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得准許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之子女
  同行來臺。停留期間屆滿後,應由邀請單位負責其本人及其同行之配偶
  、子女之出境事宜。
  前項人員在臺停留期間,因故須短期出境時,應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
  關申辦入出境手續,並由主管機關核發三個月效期之入出境許可證;逾
  期未返臺者,如須再行來臺,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得申請其配偶及子女同行來臺。
  依前項規定申請同行來臺之未滿十八歲子女,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
  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
      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
      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
      同意入學證明。
  二、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
      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比照臺灣地區學生參
      加學校轉(入)學甄試,達錄取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
      ,採增額方式錄取;其增加之名額,以各校各年級轉(入)學名額
      百分之一為限,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一)入學申請表。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申請人之父或母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四)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
          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最高學歷證明文
          件及成績單。
    (五)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者,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未滿十八歲者,得同時申請直系尊親屬一人陪同
  來臺;大陸地區演員申請來臺參與電影片製作或製作節目並擔任主角者
  ,得申請助理人員五人陪同來臺。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參加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際會
  議或重要交流活動者,得申請配偶及直系親屬一人同行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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