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應 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參酌訴願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 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增列通知申訴人補 正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