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應
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立法理由〕
參酌訴願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
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增列通知申訴人補
正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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