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專科學校經本部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 其依第十一條規定聘任之校長、專任教師,應自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下 達之學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其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應辦理退休或 資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