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選擇具有特色之運動種類,加強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並得組成運動
代表隊,聘請具有專長之教練或教師擔任訓練工作。
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輔導、考核、教練之聘請及優秀運動員、教練、
教師或有關人員之獎勵等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校應採取積極措施,落實運動代表隊參與機會之性別平等,並減少實際
參與之性別落差。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二條已修正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並明定其簡稱規定,爰刪除
「各級學校」之「各級」二字。
二、第二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課
程內容與時數、學生體適能檢測、選手培訓與輔導、考核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各校資源不同,對於運動代
表組訓、輔導、管理等事項,因各運動種類差異性極大且考量各校資
源及特性迥異,爰增列明定學校運動代表隊選手之輔導及考核規定,
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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