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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全中運舉辦期間,承辦單位應辦理與運動有關之藝文、表演、展覽或其他 相關活動。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利「展覽等活動」文義明確,爰修正為「或其他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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