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仲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機會,並就當事人所提意見為必要之 調查。 體育仲裁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參酌仲裁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第一項)仲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 ,並就當事人所提主張為必要之調查。(第二項)仲裁程序,不公開之。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於第一項明定體育仲裁庭之調查權 限;並於第二項明定體育仲裁程序不公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