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被告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時,應由承辦人員依據「具保責付辦理程序
  單」(格式如附件七)循序辦理具保或責付手續,並逐項將辦理時間載
  明,於辦完手續後,由書記官附卷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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