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被管收人之吸菸管 理及戒菸獎勵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被告本為本辦法適用之對象,復因留置所並非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爰 予刪除。另考量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被管收 人亦收容於矯正機關內,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矯正機關有規範其吸菸並獎 勵戒菸之需要,爰修正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