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被管收人之吸菸管
理及戒菸獎勵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被告本為本辦法適用之對象,復因留置所並非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爰
予刪除。另考量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被管收
人亦收容於矯正機關內,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矯正機關有規範其吸菸並獎
勵戒菸之需要,爰修正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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