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
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
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性影像,依刑法第十條第八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因本法第三條有關用詞定義並未闡明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騷擾、跟蹤
    及性影像之定義,為避免與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相關概念混淆,爰參考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本細則現行條文第二條之體例,增訂本條,
    以期明確。
三、刑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參照:「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
    之影像或電磁紀錄: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二、性器或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
    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四、其他與性相關
    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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