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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本款所稱專利人員,指辦理專利案件之申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 發、撤銷案件及其他專利權管理等業務之人員。
〔立法理由〕
明定專利人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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