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報義務人故意不為申報、申報不實,或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
為虛偽說明者,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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