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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安裝(代理輸入)廠商輻射防護措施指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一、有關游離輻射安裝測試之結果應予保存備查。 二、工作人員之劑量紀錄應予保存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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