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
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十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前項所定一般體格檢查:
一、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二、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第一項所定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超過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定期檢
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新增附表,修正第一項之表次。
三、配合現行條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移列至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修正
第三項之條次。
四、餘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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