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發布施行
,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因應產
業型態改變及新興產業興起,勞工健康服務之模式亦有所差異,為擴大勞
工健康保護之涵蓋對象,同時兼顧勞工提供勞務場所具分散性質之事業單
位,其勞工健康服務之作法應更具多元及彈性,以符合實務需求,並以風
險管理之原則,強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之保護,及加強從事勞工健康
服務人員之專業及管理機制,經會商相關行政機關、專業團體、專家學者
及業界等相關意見,修正本規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解決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因所處不同工作場所,而影響其享有健康
服務之權益,原以事業單位同一工作場所為適用範圍,刪除「同一工
作場所」,並以事業單位勞工人數,計算應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
服務之醫護人員及相關人員之人力。(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為強化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之健康服務,爰依事業單
位規模及從事該作業之勞工人數,修正醫師臨場服務頻率。(修正條
文第三條附表二)
三、定明事業單位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時,應委託特定之機構安排
符合資格之人員為之,並修正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及相關人員
資格之規定,以強化勞工健康服務品質。(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七條
)
四、為因應第二類或第三類事業,其部分事業單位具分散性質,且不同產
業別之工作型態及健康風險有別,爰增訂該類型事業單位得以訂定勞
工健康管理方案,採取多元之健康服務模式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三
條)
五、鑑於部分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分散或微型企業等配置急救人員有實務上
困難,爰依事業單位之危害風險類別,修正急救人員配置規定,以符
實務。(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六、修正游離輻射作業勞工於健康檢查時,所提供予醫師之作業環境監測
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應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以
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七、為強化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之分級評估及管理機制,修正雇主使勞工從
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暴露評估資料,及針對第四級管理者
之工作場所危害暴露評估,應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之。(修正條
文第二十一條)
八、基於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之事業單位,配合勞工健康服
務制度之施行及本規則修正所需行政作業時間,爰明定其施行日期。
(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