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修易受氣候變遷衝擊
權責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及調適目標,應於易受
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確定後一年內送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調適行動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領域範疇及執行現況,包括主、協辦機關。
二、氣候變遷衝擊情形。
三、未來氣候變遷情境設定及風險評估。
四、調適目標。
五、推動策略、措施及檢討。
六、我國國家永續發展目標關聯性。
七、推動期程及經費編列。
八、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鑑於各部門研擬調適行動方案需依據最
新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風險評估、擬定策略及方案,並經公聽
會程序後送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爰明定以一年為辦理時程。
三、第二項各款係參酌行政院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
15年)」與各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章節架構定之;惟第二款氣候變遷
衝擊情形指以現有資訊判斷該領域之氣候變遷衝擊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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