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減量額度採協議交易者,賣方事業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同意協議交易:
一、減量額度來源之專案名稱。
二、減量額度數量及編碼。
三、交易價格。
四、減量額度之使用用途及說明。
五、買方事業及賣方事業協議交易減量額度經公證之合約書。但買方事業
    依政府採購法以招標方式擇定賣方事業者,採購契約無庸公證。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符合前項規定並採有償交易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買方事業限期繳納價
金至指定專戶。
買方事業未於期限內繳納或未繳納足額價金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駁回其申
請。
〔立法理由〕
一、協議交易係由事業間私下合意進行,非以公開方式,為避免產生交易
    糾紛,爰第一項規範減量額度採協議交易者,由賣方事業提出申請,
    其應備資料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為減量額度來源等基本資料。
    (二)第三款為減量額度交易價格。
    (三)第四款為買方事業使用減量額度之用途,為落實本法第二十五
          條減量額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及期限使用,爰將買
          方事業使用減量額度之用途列入審查要件之一。
    (四)考量協議交易係由賣方事業及買方事業合意結果,為免衍生私
          權糾紛,爰於第五款訂定應檢具雙方經公證之合約書。惟買方
          事業依政府採購法簽訂採購契約,考量業經公平公開程序辦理
          ,例外無庸公證。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範參與協議交易之買方事業,其應遵循之金流程序
    ,以及未依規定繳款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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