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檢測機構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五至六個月內
申請展延;申請展延期間取得許可證之類別或項目,應於原許可證屆滿前
六十日前補辦該類別或項目展延申請;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
但於許可證有效期間,檢測機構申請許可文件、檢測人員之設置、檢測或
數據處理過程、檢測報告或其他申報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形,經中央主管
機關處罰二次以上,未經撤銷或廢止檢測項目之許可證屆期辦理展延之有
效期限為三年。
檢測機構申請展延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檢測機構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因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致許可證
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展延准駁者,檢測機構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後至完成審
查期間內,得依原許可證內容執行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或申請展延未通過而於許可證有效
期限內再次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應於許可
證有效期限屆滿日起,停止執行該項目之檢測業務。未於許可證有效期限
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日起,其許可證失其效力。如
需繼續執行該項目之檢測業務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立法理由〕 一、檢測機構常於許可證申請展延期間,併予辦理新增檢測項目並獲許可
,爰參照「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審查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一
款第一目,使許可證申請審查期限相關規定更臻明確,增訂該補辦展
延之期限於第一項。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實務上,檢測機構有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許可證但未獲通過,
而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再次申請展延之情形。為避免產生許可證到期
後該項業務是否仍可得執行之疑義,爰修正第四項,明確規範中央主
管機關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前,應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日起,停止
執行該項目之檢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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