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借貸期間。
二、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借券費率。
三、借券用途。
四、證券之保管、返還方式及提前返還條件。
五、擔保品之種類、更換、比率及維持率計算。
六、擔保品溢價之退還與抵充。
七、現金擔保品利息之計算與給付。
八、權益補償。
九、違約之處理。
十、客戶資料之處理。
十一、終止之事由。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開放證券商得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爰修正第一款規定,將原「
    借券期間」,修正為「借貸期間」,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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