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買進之有價證券,於賣出時,應即償還融資金額
及利息。
借款人償還融資時,應填具「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償還申請書」,並
於申請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將償還款項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
機構帳戶,本公司於確定融資金額及利息入帳無誤後,於次二營業日前
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匯撥予所有權人。
本公司於發行公司之股票停止過戶前二個營業日內得不受理融資現金償
還之申請。
借款人申請現金償還融資領回證券時,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不可歸責
於該公司之事由,暫緩受理參加人領回證券,本公司得暫緩發還該項證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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