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申請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以下稱交割款項融資),應提
供之擔保品限為本人所有之下列標的:
一、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臺灣50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 100指數
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指數股票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其成分公司普通股、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二、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
司普通股。
三、分割公債。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擔保品。
本公司不得受理下列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
一、設質之股票。
二、公司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
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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