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8003386 9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借款人申請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以下稱交割款項融資),應提
  供之擔保品限為本人所有之下列標的:
  一、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臺灣50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 100指數
      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指數股票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其成分公司普通股、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二、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
      司普通股。
  三、分割公債。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擔保品。
  本公司不得受理下列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
  一、設質之股票。
  二、公司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
      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