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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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7日
  證券金融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二、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
  三、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之融資(以下簡稱認股融資)。
  四、對證券商辦理承銷之融資(以下簡稱承銷融資)。
  五、有價證券交割款項之融資。
  六、有價證券之借貸。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前項業務所取得之證券,應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
  管。
  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辦理第一項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董事會議事錄。
  二、營業計畫書。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業務操作辦法。
  五、各項業務應備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