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者,應於確定成交後立即將成交資料依本中心規 定之時間及格式,輸入本中心之資訊系統。但下午五時以後成交者,應於 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完成申報。證券商並應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將當月 自行買賣外幣計價之結構型債券餘額,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本中心 之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