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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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證券商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者,其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部位及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支出之總額及其計算方式,由本會定之。
證券商經營前項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若非屬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需
求者,應就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且從事外國債券自
行買賣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2.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現行法規)
有價證券在櫃檯買賣,除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有價證券,
由本會依職權辦理外,其餘由發行人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櫃或登錄。
公司之股票或債券已在櫃檯買賣者,其發行新股或再發行債券時,除依有
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於發行三十日內,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