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認證文書翻譯本時,應於認證戳記或翻譯本內加蓋「譯文文義與原文尚
  屬相符」章戳,並於翻譯本與原文間加蓋騎縫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
  為連續。
  前項文書如係以駐在地以外語文作成,或為領務人員所不熟悉者,請求
  人應檢附該文書之中、英文翻譯本供參,領務人員並得要求請求人將該
  文書及其翻譯本先送經駐在地公證機關、公證人或公設翻譯人公、認證
  或證明後,再予受理認證該等機關、人員之簽章,領務人員不負審核翻
  譯語文之責。文書內容涉及駐在地或第三國之法令規章、專門知識者,
  亦同。
  領務人員認證文書翻譯本時,其通曉外國語文程度,依文書作成之語文
  ,視為業經司法院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核定為通曉英文第一級或
  通曉英文以外之其他外國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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