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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被提解人有遲誤用餐可能者,按每人每餐新臺幣八十元徵收膳食費。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被提解人於提解過程中,有誤餐可能者,明定其膳食費按每人每餐新 臺幣八十元計算,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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