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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接收申請攤(鋪)位使用權轉讓案件,經審查不符規定,而其情 形可補正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者, 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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