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開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受託人在委託期間屆滿時如欲續約,應於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將經營管理
成效擬具工作報告送委託機關核定並報本府備查。但委託期間十年以上者
,應依土地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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