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91
人,瀏覽人次:
89629755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開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受託人在委託期間屆滿時如欲續約,應於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將經營管理 成效擬具工作報告送委託機關核定並報本府備查。但委託期間十年以上者 ,應依土地法規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