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9日

條文關聯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娛樂票券票價之訂定、調整,代繳人應於訂
  定、調整前申報稽徵機關備查,其未經申報擅自提高票價出售,而以原
  低票價報娛樂稅者,以匿報稅款論處。
  舞廳或舞場入場券之票價,由稽徵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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