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於下列情形經許可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一、與國家或本市重要建設有關之管線工程。
二、既有管線之緊急搶修工程。
三、重大軍事管線工程。
四、沿該道路橫向或直向至人孔、手孔之用戶聯接管線工程及其附帶直向
    人行道聯接管線工程。
五、道路交通控制之管線工程。
六、為完成區段性之管線系統所須辦理之管線工程。
七、足以影響公共安全之號誌或路燈用電等管線工程。
八、其他經建設局許可之管線工程。
道路之新闢、拓寬及翻修或改善之相關資訊,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登錄於
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並主動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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