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招待券,除依其他法令提供者外,按有價票券
張數百分之三搭配。每月搭配量以上月售票數為依據,地方稅務局應逐張
驗印,於當月十日前核發,限於當月內使用,逾月作廢。但臨時舉辦有價
娛樂活動者,得搭配百分之五招待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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