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招待券,除依其他法令提供者外,按有價票券 張數百分之三搭配。每月搭配量以上月售票數為依據,地方稅務局應逐張 驗印,於當月十日前核發,限於當月內使用,逾月作廢。但臨時舉辦有價 娛樂活動者,得搭配百分之五招待券。